理邦仪器与万孚生物专利申请权纠纷案终审 理邦仪器胜诉

2021-01-09 22:45:03

  理邦仪器与万孚生物之间长达三年多的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如今终于落下帷幕。

  1月5日晚间,理邦仪器发布公告,公司与万孚生物之间的专利申请权纠纷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万孚生物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回溯案情,2017年11月,理邦仪器对万孚生物提起4起诉讼,认为万孚生物的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等4个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理邦仪器。

  根据公告,在申请涉案专利之前,万孚生物相关产品的初始登记人曾就职于理邦仪器,所以涉案的发明创造属于与之前工作有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理邦仪器。

  公告显示,涉案专利的初始登记发明人包括赖远强和杨斌。赖远强自2010年4月8日起在理邦仪器的POCT系统担任结构工程师一职,于2015年6月12日离职,同年6月23日入职万孚生物,职务为结构工程师。杨斌自2010年2月23日起在理邦仪器的POCT系统担任试剂工程师一职,于2015年6月26日离职,同年7月1日入职万孚生物,曾任万孚生物微流控二组项目经理、电化学平台总监等职务。

  之后,在2016年3月31日,万孚生物对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等4套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初始登记人正有上述两人,故理邦仪器提起诉讼。

  2019年9月9日,理邦仪器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4个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均认定上述4件涉案专利属于赖远强、杨斌在从理邦仪器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理邦仪器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理邦仪器,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万孚生物不服上述4案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理邦仪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4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万孚生物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如下:本院认定,自理邦仪器离职并入职万孚生物的杨斌、赖远强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属于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发明创造与该两人在理邦仪器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符合确认涉案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因此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发明创造是理邦仪器的职务发明,涉案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理邦仪器,万孚生物上诉主张涉案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当归万孚生物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万孚生物在杨斌、赖远强加入该公司之前并没有涉案发明创造技术领域的相关发明创造,也没有确定的相关研发团队。对于发明创造的研发而言,一个好的技术构思对最终技术方案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相关研发时,基于技术认知和专业素养获得新的研发构思,在离职后进一步研发取得成果的现象比较普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原单位所有的规定,充分考虑技术研发具有的连续性特点,评估了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产生的研发构思进行后续发明创造的情况,是一方面支持人员正常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权,另一方面保证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立法选择。本案属于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依法应当属于原单位所有。

  综合上述,万孚生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万孚生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理邦仪器表示,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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