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从北京调到长沙被开了,员工要求赔偿14万,公司喊冤,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2023-05-28 14: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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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得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然而,湖南一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就因违反上述法律吃了大亏。公司未与员工何某某协商,以办公室装修等为由,单方面将其工作地变更为长沙,并要求限期到岗。何某某当即表示拒绝,并指出公司未协商便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同时未在限定期限到岗。公司一怒之下,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再审,最终何某某获赔14.26万元。

民事裁定书

公司单方面调岗员工旷工被解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要求何某某2020年8月6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何某某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何某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其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某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声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原因是因要节约成本,裁撤部门。

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何某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然而,何某某不服,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支付年终奖31000元。

办公室网络图

一审、二审:公司违法!赔14.26万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何某某系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自2014年起何某某一直实际于北京分公司工作,且由北京分公司为何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故法院认为北京分公司亦应对何某某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何某某2014年起长期在北京市工作,公司于2020年7月、8月要求何某某前往长沙市报到上岗,属于公司提出对其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本案中,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后,何某某已回函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北京分公司亦应一并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和其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

不过,公司又不服了,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上诉主张其进行临时性工作地点调整系经营之必须,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何某某拒绝调动并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公司对何某某工作地点进行调动,且工作地点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充分与何某某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在2020年8月6日直接取消了北京市考勤机中验收部员工的名单,后公司向何某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何某某亦明确拒绝变更工作地点。之后,公司以何某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何某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公司喊冤:临时性调动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解除合法

然而,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还是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给出如下理由:

1、因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亦与全国所有企业一样,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业务几乎停顿。为应对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公司经慎重研究,决定将包括何某某所在的验收部全体人员临时调回至位于湖南长沙的母公司工作。该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系因北京分公司经营场地不具备工作条件,该调动系经营之必须,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和紧迫性。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何某某调岗。公司已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书面通知送达给何某某,何某某作为劳动者理应服从公司临时性调动的安排,其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服从公司劳动规章制度,逾期到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高院:工作地点调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一二审判得对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何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程鹏毕陆名盖源源

校对|刘思琦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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